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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景德镇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1-23    来源:景德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景德镇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2023年12月20日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12月26日


景德镇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我市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解决其后顾之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12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5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被征地农民按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纳入现行的国家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参保,不单独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坚持政府和个人责任共担,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按照“谁征地、谁负责”“先保后征”原则,先落实社会保障资金后批准征地;实行政府给予缴费补贴和个人履行缴费义务相结合,多渠道筹集保障资金,积极稳妥、量力而行解决被征地农民全面纳入养老保险问题。严格按照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审核程序,积极组织被征地农民按照国家规定参保缴费,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保障被征地农民社保权益。

第二章 保障对象和认定程序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被征地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且被征地后完全失去土地或人均耕地不足0.3亩(含),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年满16周岁(含)以上具有本地常住户籍的在册农民。被征地农民的年龄以批准同意征地之日为基准日计算。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属于本办法保障对象:

(一)原根据国家用工计划经原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招收为全民所有制或县以上集体所有制正式职工的人员;

(二)被征地后从村集体重新调剂分配土地且人均耕地超过0.3亩的人员;

(三)已被机关事业单位按规定程序招考招录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享受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待遇的人员;

(四)被征地前已将户籍迁出被征地村或被征地后未办理被征地农民资格认证将户籍迁出被征地村的人员;

(五)年满16周岁在校学习人员,服刑期间人员;

(六)户口挂靠在征地区域内,没有取得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

(七)非法私自买卖土地的人员。

第七条 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按“三审三公示”程序逐级公示和审核确认。

(一)村级初审和公示:被征地农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居)委会领取并填写《景德镇市被征地农民身份资格认定表》后,交村(居)委会审核。村(居)委会审核后,在被认定的被征地农民所在地进行张榜公示,七天后无异议的,由村(居)委会加盖公章报所在乡镇(街道)审核。

(二)乡镇复审和公示:乡镇(街道)组织相关部门,对村(居)委会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复审,对身份资格认定有异议的,乡镇(街道)及时调查核实,并在存有异议人员所在地公示调查结果,公示七天无异议后,签署意见报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三)县级联审和公示: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同级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公安等部门进行联审同意并返回被征地农民所在地予以公示,公示七天无异议后,通过审核。市辖区被征地农民身份的认定还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公安等部门进行最终确认。各地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人员名单及时报当地人民政府备案。

(四)被征地农民名单确定后,由乡镇(街道)组织被征地农民按规定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参保具体经办程序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拟定。

第八条 被征地农民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被征地单位或所在村(居)委会统一按规定代为办理,被征地单位或所在村(居)委会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景德镇市被征地农民身份资格认定表》(以下简称《认定表》);

(二)申请认定人的户主户口簿原件和申请认定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被征地其他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与被征地单位签订的征地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三章 参保办法和缴费补贴标准

第九条 被征地农民自愿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时已达到或超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只能选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后享受政府缴费补贴,补贴年限不超过15年。被征地农民无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还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其政府补贴数额不变,个人按规定应履行的缴费义务不变。政府补贴只用于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不发给被征地农民个人。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不符合参保缴费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不享受政府给予的参保缴费补贴。

第十条 政府缴费补贴按年核定,以每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口径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标准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

每人每年享受的政府缴费补贴=当年执行的全口径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12%×12(个月)。

第十一条 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参照灵活就业人员方式参保并按政策逐年缴费。对达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按规定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待遇领取最低缴费年限的,按相关规定延长缴费年限,待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待遇领取条件时,按规定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实现就业的,就业单位参保缴费期间不予缴费补贴;失业后以灵活就业人员形式续保缴费的,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费期间还可享受相应的政府缴费补贴。参保后未按正常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费或缴费中断的,中断期间不予缴费补贴;未达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前死亡,之后年度不再给予缴费补贴,个人账户金额可依法继承,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合称遗属待遇)。

第十三条 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政府缴费补贴年限统一按15年计算。对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由个人选择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政府缴费补贴按规定标准逐年划入个人账户;对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个人缴费年限已满15年或个人缴费不满15年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至满15年,但政府缴费补贴年限未满15年,政府缴费补贴可在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时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对已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政府缴费补贴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划入个人账户资金到位后的次月按规定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的政府补贴不另行折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未达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前死亡,今后年度不再给予缴费补贴,个人账户金额可依法继承,其遗属按照有关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

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保障对象资格条件的现役军人,在服现役期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规定参保缴费,保留其被征地农民身份资格,其退出现役后自主就业的,本人可按本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享受政府补贴,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符合本办法保障对象资格条件的在校学生,以及目前已就业并由就业单位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正在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可保留其被征地农民身份资格。

第四章 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十五条 通过征地预存、提取土地出让金、财政补贴和政府兜底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

第十六条 严格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土地”的规定,遵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07〕20号)的要求,按不低于当年市、县(市、区)土地出让收入8%计提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

第十七条 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预存制度。

(一)组织用地报批时,应按每亩10000元标准(今后市政府对预存标准有调整的,从其规定),由申请用地单位预先存入景德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开设的代管资金账户。用地经依法批准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的告知函,按照有关规定,将预存的缴费补贴资金及时划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地未获批准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的告知函,将上述资金(含利息)由代保管资金账户全额返还给申请用地单位指定的账户。

(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府补贴资金预存到位后,各地及时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权益承诺函、落实情况审查表、预存资金转账凭证等材料按规定程序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其中,需报省政府批准征地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审核意见;需报国务院批准征地的,统一先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征地政府提交的社会保障落实方案进行初审核实,提出初审意见经局负责同志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10个工作日内附相关初审材料提交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凡未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府补贴预存资金不落实、未按规定履行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的,征地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征地。

第五章 工作要求与职责

第十八条 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要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参保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被征地农民参保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综合考核。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成立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任组长,政府(管委会)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政府(管委会)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第十九条 明确工作职责。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实行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并作为政府主要领导政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综合考核。

各相关部门要在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加强沟通协作,各负其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经办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基金账户的监督管理,政府承担资金、补助资金的筹集、调配和支付,以及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专项工作经费预算安排。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土地征收、征地补偿,配合财政部门筹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做好被征地农民身份资格核定和参保落实情况审查等工作。审计部门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落实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征地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和农民家庭承包经营权确认。税务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的落实执行,做好养老保险费征缴和核算工作,组织实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管信息化建设。公安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户籍管理,配合做好被征地农民身份资格认定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完善经办管理。各地要根据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实际需要,充实工作力量,保障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规范经办流程,完善信息系统,加强统计管理,推动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科学化、精细化和规范化。

第二十一条 加强督促检查。各级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要统筹安排,加强工作调度和督促检查,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审计、农业农村、公安等部门,对全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本办法规定开展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未落实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府补贴资金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报请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全市通报。国家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2014年11月25日印发的《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景府发〔2014〕17号)同时废止;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乐平市、浮梁县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台本辖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细则,并在实施前报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后,如与国家、省新出台政策不相符的,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景德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