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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省就业指导专业人员职称申报条件(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5-19    来源:省人社厅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赣江新区党群工作部,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江西省就业指导专业人员职称申报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6年3月25日



江西省就业指导专业人员职称申报条件(试行)

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江西省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体经济组织中从事就业指导工作的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职称名称

就业指导专业人员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对应名称依次为助理就业指导师、就业指导师、高级就业指导师、正高级就业指导师。

三、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从事就业指导工作,具备履行相应岗位职责所需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三)取得现职称以来,年度考核合格以上。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岗位职责。

(四)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

(五)助理就业指导师、就业指导师、高级就业指导师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资格考试,考试合格并在5年有效期内方可认定和申报评审。

(六)取得现职称以来,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

1.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

2.年度考核或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3.伪造学历、资历、业绩者,剽窃他人成果者等弄虚作假者,延期3年申报。

(七)因涉嫌违纪违法,被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留置或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期间的不得申报。受到党纪、政务、行政等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在处分决定或刑事判决作出当年以及受处分期(影响期)或受刑事处罚期间不得申报。

四、正高级就业指导师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方面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从事就业指导工作满12年,取得高级就业指导师职称或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职称并受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

2.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从事就业指导工作满15年,取得高级就业指导师职称或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职称并受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8年。

(二)工作经历(能力)方面

1.具有系统、深厚的就业指导专业理论和实务经验,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把握行业发展的规律和发展趋势;

2.工作业绩突出,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解决就业指导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能够主持开展就业指导技术创新、管理创新、课题研究、技术推广、标准制定、决策咨询、公共服务等专业工作,能够开展就业指导政策流程、理论和实务研究,提出合理化管理政策和服务流程建议,并取得较大社会效益;

3.能够负责某一个区域、单位或部门的就业指导工作,指导高级就业指导师等本专业各类从业人员高效合规开展工作,并通过专业督导,改进工作方法,提高本行业职业能力水平。

(三)工作业绩方面

取得现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省部级以上1项或市厅级以上2项促进就业等相关政策、规划、标准的制定,经主管部门批准实施,取得显著社会效益(以省级主管部门相关文件及证明材料为依据);

2.主持撰写就业方面的分析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政策建议,3项以上被省级以上部门采纳(以省级以上部门的回函为依据)或得到省领导肯定性批示;

3.主持完成2项省部级以上就业指导技术和模式等方面的创新项目,并取得明显社会效益(以项目方案、可行性评估和专家论证结果为依据);

4.参加职业(就业)指导相关竞赛或组织指导就业创业领域竞赛,获全国奖项二等奖以上1项(排名第一)或者担任国家级就业创业领域赛事网络评审或现场评审评委1次。

(四)研究成果方面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独立或第一作者)编写、修订2部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就业指导专业相关的著作(含标准、规范、规程、教材或技术手册);

2.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与就业创业工作相关且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独著或第一作者,下同);或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3篇以上,其中有1篇发表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

3.从事就业指导研究工作,主持完成国家级课题1项或省(部)级课题2项(以有关部门立项、评审、鉴定、验收为依据);

4.获得省部级科技类或社科类优秀成果奖二等奖以上1项(排名前三)。

五、高级就业指导师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方面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就业指导工作满10年,取得就业指导师职称或人力资源管理师职称并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7年;

2.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从事就业指导工作满8年,取得就业指导师职称或人力资源管理师职称并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

3.获博士学位,从事就业指导工作满5年,取得就业指导师职称或人力资源管理师职称并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

4.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详见附则)。

(二)工作经历(能力)方面

1.系统掌握就业指导工作相关政策法规和专业理论、方法、技巧;

2.工作业绩较为突出,具备较强的职业判断能力,能够独立组织开展就业创业指导,设计实施就业指导项目或活动方案,推动本行业(地区、部门)就业指导活动有序合规开展,能够独立指导就业指导师等本专业各类从业人员参与就业指导专业工作;

3.具备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能够开展就业指导管理政策、服务规程理论与实务研究,取得一定的就业指导工作相关理论或技术研究成果,创新服务理念、模式和方式方法。

(三)工作业绩方面

取得现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人员完成省部级以上1项或市厅级以上2项促进就业等相关政策、规划、标准的制定,经主管部门批准实施(以省级主管部门相关文件及证明材料为依据);

2.主持撰写就业方面的分析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政策建议,1项以上被省级以上部门采纳(以省级以上部门的回函为依据)或得到省领导肯定性批示;

3.主持完成1项省部级以上就业指导技术和模式等方面的创新项目,并取得明显社会效益(以项目方案、可行性评估和专家论证结果为依据);

4.参加职业(就业)指导相关竞赛或组织指导就业创业领域竞赛,获全国奖项三等奖1项或省级二等奖1项以上(均排名第一);

5.从事就业指导工作5年以上,获就业创业领域省级或市级奖励2次以上(以获奖证书或获评文件为依据)。

(四)研究成果方面

取得现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独立或第一作者)编写、修订1部以上或参编2部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就业指导专业相关的著作(含标准、规范、规程、教材或技术手册);

2.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与就业创业工作相关且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1篇以上(独著或第一作者,下同);或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

3.从事就业指导研究工作,主持完成省(部)级课题1项(以有关部门立项、评审、鉴定、验收为依据);

4.获得省部级科技类或社科类优秀成果奖三等奖以上2项(均排名前三)。

六、就业指导师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方面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就业指导工作满6年,取得助理就业指导师职称或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职称并受聘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满6年;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就业指导工作满5年;取得助理就业指导师职称或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职称并受聘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

3.具备硕士学位,从事就业指导工作满3年,取得助理就业指导师职称或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职称并受聘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

4.具备博士学位,从事就业指导工作满1年,取得助理就业指导师职称或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职称并受聘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满1年;

5.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详见附则)。

(二)工作经历(能力)方面

1.掌握就业服务工作相关政策法规和基础理论知识,具备解决就业服务工作一般性问题专业技能;

2.有一定的就业服务工作实践经验,能够参与拟定某一就业服务项目或活动工作方案,并独立完成其中一个板块工作内容,能够指导初级就业指导师等本专业各类从业人员参与就业服务专业工作;

3.具备一定的职业判断能力,能够对就业服务工作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并撰写解决问题的研究报告或解决方案。

(三)工作业绩方面

取得现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市厅级以上1项促进就业等相关政策、规划、标准的制定,经主管部门批准实施(以市厅级主管部门相关文件及证明材料为依据);

2.参与撰写就业方面的分析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政策建议,1项以上被市级以上部门采纳(以市级以上部门的回函为依据)或得到市领导肯定性批示;

3.参与完成1项市级以上就业指导技术和模式等方面的创新项目,并取得明显社会效益(以项目方案、可行性评估和专家论证结果为依据);

4.参加职业(就业)指导相关竞赛或组织指导就业创业领域竞赛,获省级奖项三等奖1项或市级二等奖1项以上(均排名第一)。

(四)研究成果方面

取得现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就业指导研究工作,参与完成省(部)级课题1项(以有关部门立项、评审、鉴定、验收为依据)(排名前三);

2.作为参与人员,编写、修订1部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就业指导专业相关的著作(含标准、规范、规程、教材或技术手册)(排名前三);

3.在省级主流媒体或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主办的杂志、内刊上发表与就业创业工作相关且具有引领性的理论文章(独立或第一作者)1篇;或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

七、助理就业指导师认定条件

(一)学历资历方面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就业指导工作满3年;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就业指导工作满1年;具备硕士及以上学位,从事就业指导工作满3个月;

2.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详见附则)。

(二)工作经历(能力)方面

掌握就业服务工作相关政策法规和基础理论知识,具备解决就业服务工作一般性问题专业技能。

(三)工作业绩方面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撰写就业方面的分析报告、调研报告1项以上;

2.参与撰写就业方面的建言献策、政策建议,1项以上被相关部门采纳(以有关部门的回函为依据);

3.参加职业(就业)指导相关竞赛或就业创业领域竞赛,获县区级以上奖项1项。

八、破格评审条件

(一)正高级就业指导师

未具备正高级就业指导师学历条件,但取得高级就业指导师及相关系列副高级职称并受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或具备正高级就业指导师学历条件,且取得高级就业指导师及相关系列副高级职称并受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除符合正高级就业指导师工作经历和工作业绩条件外,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

1.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2.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国家级科技类或社科类优秀成果奖(排名前三)或省部级科技类或社科类优秀成果奖一等奖(排名第一);

3.取得现资格以来,获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或全国五一劳动奖章;

4.主持完成国家级就业指导重大项目(课题)1项(以有关部门立项、评审、鉴定、验收为依据);

5.任现职以来,在就业指导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获得国家级奖励或政府荣誉称号。

(二)高级就业指导师

具备高级就业指导师学历条件,且取得就业指导师及相关系列中级职称并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除符合高级就业指导师工作经历和工作业绩条件外,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

1.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科技类或社科类优秀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二);

2.取得现资格以来,获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或省级五一劳动奖章,或省(部)级以上优秀企业家、优秀经营管理者;

3.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就业指导重大项目(课题)1项(以有关部门立项、评审、鉴定、验收为依据);

4.任现职以来,在就业指导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获得省级奖励或政府荣誉称号。

九、附则解释

(一)论文

1.省级论文。指以独著或第一作者在具有CN刊号(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ISSN刊号(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与本职工作和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增刊、内刊、专辑、论文集上收集的论文不在此列;SCI、EI会议论文和正式出版的国际会议论文集收录的论文视为一般论文)。国内公开发行学术刊物须在国家新闻出版署网站上查询且能在中国知网、万方数据、维普中文科技期刊中网络检索验证。一般评论、书评、文摘、会议综述、会议通讯、短篇报道、科普文章、科技新闻等不作为学术论文对待。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主办或主管杂志。包括《中国就业》《职业》《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信息》内刊等。

3.核心期刊论文。在当年《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由北京大学图书馆、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编撰)所列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

4.CSSCI、CSCD级别论文。在当年《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核心库)上发表的论文;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等国家级报纸理论版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新华文摘》《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全文转载的学术论文;在国外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且被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收录的学术论文视同为CSSCI、CSCD级别论文(不含研究摘要、会议综述、会议通讯、书评等,不含会议检索论文),且须提供有资质的检索机构出具的收录证明。

(二)教材

包括文字教材(含实验指导书)和电教教材,有国家正规刊号的教育教学影视作品视同教材,有国家版权号或软件著作权证书的教育教学软件视同参编的教材。

(三)科研项目

1.国家级科研项目。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包括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等)、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中宣部“五个一工程”项目及项目经费文科达15万元、理工科单项达50万元的横向项目,人社部就业创业领域课题,可视同国家级科研项目。

2.省级科研项目。省科技计划项目(包括省重大科技研发专项、省重点研发计划、省技术创新引导类计划、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等)、国家部委科研项目、省社科规划项目、省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省高校教学改革项目、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省高校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省委教育工委高校党建研究项目、省基础教育研究课题、省委宣传部“五个一工程”项目及项目经费文科单项达10万元、理工科单项达30万元横向项目,省级人社部门就业指导类项目,可视同省级科研项目。

3.市级科研项目。由市级政府部门下达的相对应的项目。项目经费文科单项达5万元、理工科单项达15万元的横向项目,可视同市级科研项目。

4.本条件中所指科研项目均不含经费自筹项目(立项通知中标注为经费自筹项目)。

(四)主流媒体

1.国家级主流新闻媒体。《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中国劳动保障报》《中国组织人事报》《中国教育报》理论版发表的字数在1500字以上的理论性文章。

2.本省省级主流新闻媒体。《江西日报》理论版发表的字数在1500字以上的理论性文章。

3.本省设区市市级主流新闻媒体。《南昌日报》《赣南日报》《九江日报》《上饶日报》《萍乡日报》《井冈山报》《新余日报》《抚州日报》《宜春日报》《景德镇日报》《鹰潭日报》理论版发表的字数在1500字以上的理论性文章。

(五)就业创业领域赛事

包括但不限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的公共就业服务专项业务竞赛、“创赢未来”创业大赛,教育部组织的全国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大赛等。

公共就业服务专项业务竞赛全国赛中,“全国十佳”荣誉等同于全国一等奖;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星级”选手、职业指导“星级”选手、求职能力实训“星级”讲师均等同于全国二等奖,其他赛项按等次确认;参加全国比赛获得团体金牌、银牌等同于全国团体一等奖,团体铜牌等同于全国团体二等奖,团体卓越奖等同于全国团体三等奖。

参加全省比赛获得团体冠军、亚军等同于全省团体一等奖,团体季军等同于全省团体二等奖,团体优胜奖等同于全省团体三等奖。

(六)关于“荣誉称号”与“奖励”

1.荣誉称号

(1)国家级政府荣誉称号。指由中共中央、国务院或国家部委颁发的与就业工作相关的荣誉称号。

(2)省级政府荣誉称号。指由省委、省政府颁发的与就业工作相关的荣誉称号。

2.奖励

(1)国家级奖励。指国务院奖励及国家各部委与就业工作相关的奖励。主要包括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教学名师奖等,列入《全国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的与本职岗位相关的表彰奖励,可视同国家级奖励。

(2)省级奖励。指省委、省政府、国家部委奖励及与党、政、群等部门联合颁发的与就业工作相关的奖励。主要包括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及青年优秀成果奖、省级教学成果奖、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省委宣传部“五个一工程”奖,列入《全省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的与本职岗位相关的表彰奖励,可视同省级奖励。

(七)其他

1.“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按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相关负责人;“主要骨干”是指具体负责项目的调研、立项、实施、评估等流程或环节工作,或具体从事就业指导等某一方面的负责人;“主持”是指承担该项工作的第一负责人;“主要人员”“参与”是指承担该项工作排名前3位的人员。

2.所称“市”均指“设区市”。所述“省级”均包含“部级”;“市级”均包含“厅级”。

3.凡冠有“以上”级别的,均包括本级。

4.学历学位、任职年限、业绩成果、荣誉奖励等均以文件(证书)等佐证材料为准。

5.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可分别按相当于大专、本科学历申报就业指导专业人员职称。

6.本条件由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7.本条件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